检 验项
目 |
项 目编
号 |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
检
验 方 法 |
4.
轿
厢
与
对
重 |
4.1 |
轿顶应设符合要求的电源插座。并有相应标志。电源插座的要求:2P+PE型250V直接供电或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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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检查并用测试电压。 |
4.2 |
轿顶检修控制装置应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且能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操作,并满足下列要求:
a.一经进入检修运行,应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重新恢复正常工作。
b.轿厢运行应依靠一种持续揿压按钮,以防止误操作,并标明运行方向,轿厢运行速度不应大于0.63m/s。
c.轿厢运行仍应依靠安全装置。
d.轿顶一旦进入检修状态,其它位置的检修控制装置应失效。如果轿厢内设有检修控制装置则应保证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操作。
定期检验时验证双稳态开关是否可靠有效,验证第a、c、d条的符合性,检查轿厢运行方向是否与按钮标示方向一致。 |
检查双稳态开关是否符合安全装置要求且有效;检查操作按钮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检查制造单位资料和实际操作判断轿厢运行速度是否符合要求,对检修运行速度有疑问时可进行速度测试。通过检查电气原理图和实际操作判断其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
4.3 |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的时,轿顶应装设护栏,并固定可靠。护栏应满足以下要求:
a.护栏组成: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中间栏杆及固定在护栏适当位置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b.扶手高度: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不应小于0.75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不应小于1.10m;
c.扶栏位置:护栏应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之内,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10m;
d.护栏的入口应使人员安全、方便出入。 定期检验时检查护栏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
使用钢卷尺测量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若超过0.3m则检查护栏的组成、高度、安装位置及护栏的入口是否符合要求,并用钢卷尺测量有关尺寸。 |
4.4 |
井道内、轿厢上、对重或平衡重上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张紧轮均应按GB7588-2003表3的要求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驰而脱离绳轮或链轮、异物进入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所采用的防护装置应能看到旋转部件且不防碍检查与维护工作。若防护装置是网孔状,则其尺寸及安全距离应符合GB12265.1-1997表四的要求。
定期检验时检查防护装置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量。 |
4.5 |
如果设有轿厢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设有手动上锁装置;
b.不用钥匙应能从轿厢外部开启,并应能用GB7588-2003附录B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c.轿厢安全窗不应向轿内开启,且开启位置不能超出轿厢的边缘;
d.轿厢安全门不应向轿厢外开启,且出入路径不应有对重(平衡重)或固定障碍物;
e.其锁紧装置应有电气安全装置验证且有效。 定期检验时验证电气安全装置是否效,用GB7588-2003附录B规定的三角钥匙是否从轿厢内开启轿厢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 |
观察并手动检查轿厢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的设置是否满足第a、b、c、d条的要求;
电梯以检修速度上下运行,打开轿厢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时,轿厢应停止运行。连续动作2次均应有效。 |
4.6 |
在轿顶、滑轮间、检修控制装置上、对接操作的轿厢内均应设有可靠有效的停止装置,且满足以下要求:
a.符合电气安全装置的要求;
b.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应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且不会出现误操作释放的可能;
c.轿顶停止装置应设在距入口处不大于1m易 易接近的位置。
d.应能使电梯停止并使电梯包括自动门保持不服务状态。 定期检验时验证停止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
观察并手动检查停止装置是否符合第a、b、c、d条的要求。
电梯运行过程中,按动停止装置,电梯应立即停止运行,在恢复停止装置前,电梯及其自动门一直保持不服务状态。连续动作2次均应有效。 |
4.7 |
轿厢内应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仅标出额定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标志、标识及说明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轿厢有效面积应符合GB7588-2003中8.2款的规定。 |
外观检查轿厢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使用钢卷尺测量轿厢尺寸,计算轿厢面积。验证轿厢面积是否符合规定。 |
4.8 |
轿厢地坎下应装设护脚板,高度至少0.75m,宽度应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
外观检查,必要时钢卷尺测量。 |
4.9 |
轿厢内应装设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上述装置在停电时应由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电源供电,且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供1W灯泡用电不少于1小时。正常照明发生故障时应急照明应自动启动,乘客借助紧急照明应能看清紧急报警装置及其说明。
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之间也应设置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定期检验时验证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是否有效。 |
通电和断开供电电源,分别试验紧急报警装置、应急照明系统及对讲系统的功能。 |
4.10 |
电梯应当设置轿箱超载保护装置,在超过额定载荷10%(不少于75kg)时有声(光)提示,并防止电梯启动。 |
轿厢加入额定载荷后,再逐渐加载,直至报警为止。计算偏差值。 |
4.11
安
全
钳 |
4.11.1 额定速度大于0.63m/s的轿厢和额定速度大于1m/s需设置安全钳的对重,应采用渐近式安全钳,其它情况下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若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装置,应全部采用渐进式安全钳。 |
外观检查,标牌与速度参数对比,检查选型是否合适。 |
| 4.11.2 应设有在安全钳动作之前或同时动作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转动的电气安全装置,其工作应可靠有效。 |
人为断开电气安全装置,电梯驱动主机应能立即停止转动。 |
4.12
超
速
保
护 |
曳引驱动的电梯应装设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
外观检查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装设的方式、位置是否符合GB7588-2003中9.10的要求。 |
4.13 |
对重和导靴应可靠固定。 |
外观检查,感观判断。 |
4.14 |
轿厢与对重之间的间隔距离应不小于50mm。 |
用钢卷尺测量间距。 |